![]() ![]() (一)举报人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严禁故意捏造事实或者以举报为名制造事端。 (二)严禁借举报之名虚报冒领奖金或故意下河(湖、塘)游泳套取奖励,如有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严禁举报人通过抖音、微信等平台进行发布、炒作,引发网络舆情。 (四)公安机关会同教育部门对违反规定私自下水的未成年人(含幼儿)及监护人进行警示教育,并通报其所在村居、学校。 (五)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至2022年10月结束。 特此通告。 东海县公安局 东海县见义勇为基金会 2022年7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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