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文件 苏教督委办[2016]13号 关于转发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 办公室开展中小学有偿补课治理 情况专项督导的通知 各市政府教育督导室: 现将《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中小学有偿补课治理情况专项督导的通知》(国教督办函〔2016〕32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高度重视,认真落实,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组织各县(市、区)及中小学校自查。适时开展全市中小学有偿补课治理情况专项督导检查,并形成督导报告,于2016年8月1日前报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同时报送电子版。 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将在各市自查的基础上,对各地治理中小学有偿补课工作进行随机抽查,抽查时间另行通知。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联系人:李仁明,联系电话:025-83335612,电子邮箱:lim@ec.js.edu.cn。 附件: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中小学有偿补课治理情况专项督导的通知 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7月7日 附件 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 中小学有偿补课治理情况专项督导的通知 国教督办函〔2016〕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督导部门: 为进一步落实中央关于坚决整治和查处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的有关部署,大力深化中小学有偿补课问题治理,有效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微腐败”问题,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决定组织开展中小学有偿补课治理情况专项督导。具体安排如下: 一、督导时间 2016年6月15日至9月15日。 二、督导内容 1.各地对《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教师[2015]5号)执行情况; 2.各地对中小学有偿补课督导检查及处理情况。 三、督导方式 (一)各地自查。各地按照通知要求,制订实施方案,组织开展自查,形成自查报告,于2016年8月15日前将自查报告以函件形式报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同时报送电子版。 (二)督导检查。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各地自查情况,结合2016年秋季开学工作,组织开展专项督导检查。 四、有关要求 要高度重视本次专项督导工作,按照通知要求做好自查。客观分析问题,查找薄弱环节,积极整改落实,尤其对群众反映问题集中的学校,要明察暗访、坚决制止。要做好相关文件资料的前期准备,用于专项督导检查组核实情况。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开展专项督导检查的情况另行通知。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高磊(010)66097305 邮箱:ddbdxc@moe.edu.cn 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6月12日 连教督委办〔2016〕11号 关于转发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 开展中小学校有偿补课治理情况专项督导的通知 各县、区教育局、社会事业局、教育督导室: 现将《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中小学有偿补课治理情况专项督导的通知》(国教督办函〔2016〕32 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高度重视,认真落实,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组织好自查自纠工作。积极有效地开展区域内中小学有偿补课治理情况专项督导检查,并形成督导报告,于2016年8月1日前报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同时报送电子版。 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将在各地各校自查的基础上,对各地各校治理中小学有偿补课工作进行随机抽查。市政府教育督导室联系人:张恒,联系电话:85822180,电子邮箱:lygjydd@126.com。 附件: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中小学有偿补课治理情况专项督导的通知 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7月15日 关于重申禁止中小学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通知 为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维护教师的良好形象,根据教育部印发《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的通知(教师〔2015〕5号)和市县关于禁止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有关文件精神,有效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微腐败”问题,现就禁止全县中小学教师从事有偿家教行为重申如下。 一、禁止有偿家教的规定 1.禁止教师以任何理由出现在培训机构或场所。 2.禁止教师举办或参与举办各类收费培训班、辅导班,或未经批准受聘于社会培训机构。 3.禁止教师参与违规办学的宣传、组织活动,或利用职务之便动员、诱导、暗示或强制学生参加违规办学。 4.禁止教师相互介绍学生,为对方提供违规办学生源,或为其他人员介绍家教生源。 5.禁止在家中有偿托管学生,为学生提供食宿并进行课业辅导。 6.禁止到学生家中开展课业辅导或各种文化艺术培训并收受家长钱物。 7.禁止教师以亲属或他人名义从事办班、托管等违规办学活动。 8. 禁止将校舍、场地、设备等教学资源出租、外借给本校、校外人员或机构举办针对中小学生有偿培训补习班。 二、处理办法 凡违反本规定,一经查实,将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理: 1.在职在岗教师从事违规办学,由所在学校责令其写出书面检查,退回违规所得;当次师德考核和年度人社部门考核评为不合格,三年内不得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得评优评先;已取得专业技术职务的,三年内实行低聘;扣除当年绩效工资。 特级教师、名教师、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等人从事违规办学的,还将取消或报请相关部门取消其相应称号及相应待遇。 县直学校(含牛山街道)教师从事违规办学的,还将调至农村缺编学校工作,且五年内不许申请调动。 未满见习期的新教师从事违规办学,给予解除聘用合同处理。 学校(幼儿园)聘用的代课教师一律解聘,并不能在县内其它学校从事教学工作。 2.对社会机构的违规办学行为,将联合有关部门依法进行整治。对经整治不改且有教师任职资格的人员将予以延缓注册直至依法吊销其教师资格。 3.因举办违规办学,致使受辅导的学生受到伤害或发生安全事故的,一切后果由举办者承担;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建立监督举报制度 县教育局将通过发放学生、家长调查问卷,召开家长座谈会等形式搜集违规办学线索。同时设立“监督投诉”平台公布举报奖励电话和邮箱,欢迎实名举报或提供图片、音频、视频,并安排专人负责保密工作,接受社会群众监督。办公室设在督导室(教育局819室、87800773),实行有报必查,首问负责制,并将处理结果向实名举报人反馈。 举报电话: 基教科(中学生)87800786 基教科(小学生)87800785 职社科(社会办学) 87800760 基教科(学龄前)87800782 办公室 87213842 督导室 87800773 举报邮箱:dhxjydds@163.com 东海县教育局 2016年7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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