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3—2024学年 第二学期干部读书班 第四期 ![]() ![]() ![]() 领读者 王子源,江苏省海州高级中学学生部主任。 ![]() ![]() 《江苏省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阅读心得 通过阅读学习,认识到该《条例》合理划分了伤害事故当事各方的责任。首先,明确了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此前,就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社会上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未成年学生在校期间,学校与学生之间是监护与被监护关系,学校应该承担的是监护责任。另一种观点认为,依据教育法律的规定,学校与学生之间是教育与被教育、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学校由此承担的是教育、管理责任。《条例》采用了第二种观点,明确规定学校依法负有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监护职责仍属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法定职责,不因空间的转移而转移。这样规定主要是考虑到监护职责是监护人的特定义务。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了监护人的范围,学校不在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范围之列,所以不应当承担对学生的监护职责。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学校对学生负有的责任就是进行教育、管理和保护,没有监护的责任。 其次,明确了学生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条例》确定学生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原则为主,公平责任为辅。过错责任原则是我国民事法律中认定侵权责任的主要归责原则。法律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还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据过错责任原则确定。"同时,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有关公平责任的规定,《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均无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公平原则,由当事人适当分担经济损失。" 第三,明确规定了当事各方的责任情形。根据《条例》规定,对学校及其教职员工未履行法定职责,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由学校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学校管理范围以外(如:学生自行上学、放学、离校、返校途中,非教育教学活动期间,学生擅自离校期间等)发生,或者因学校难以预见、无法阻止的原因(如:学生有特异体质、特殊疾病,学生突发疾病,学生自身原因或者学生与学生相互之间的过错,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或者竞赛活动中的意外等)造成伤害事故,且学校已尽到法定职责的,学校不承担法律责任;对学生或其监护人自身过错造成的伤害事故,由学生监护人依法承担责任;对学校和学生以外的第三人造成的伤害事故,由第三人依法承担责任。 第四,进一步完善了补充赔偿责任制度。这在全国属首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据此,对实践中经常发生的第三人过错造成学生伤害事故,且学校也有未尽职责范围内相关义务的情形(比如:学校门卫看管不力,校外人员闯入学校行凶),学校承担的是补充赔偿责任。但是,何为补充赔偿责任,此前的法律、法规均无规定,法学界对此也是意见不一。这为如何确定补充赔偿责任的幅度带来了困难,实践中常常取决于法官的自由裁定。《条例》对此作出规定:"因学校和学生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由第三人承担法律责任。学校有未尽职责范围内相关义务的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制止或者防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这样,就明确了学校补充赔偿责任的限度,从而在全国率先完善了学校补充赔偿责任的法律制度。 《条例》还完善了事故处理程序,长期以来,各地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程序方面做法不一,并常常在事故处理中手忙脚乱,缺少章法。对此,《条例》明确要求学校建立应急预案,并设定了学校的紧急救助义务,确定了事故的报告制度,规定了事故的救急程序。根据《条例》规定,一旦发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立即采取救助措施,将受伤害学生就近送医疗机构进行救治,保护事故现场,保全相关证据,及时通知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保险公司,及时向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组织事故调查处理。在事故救急程序方面,学校应当主动与受伤害学生家长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经双方同意,可以向教育行政等部门申请调解。有一方不愿意调解的,或者调解不成的,受伤害学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条例》建立起全省统一的校方责任保险制度,这在全国各省中是首创,实践中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其中不少学校是负有责任的。在教育事业经费本就不充裕的情况下,如何解决赔偿经费成为学生伤害事故处理中的最大难题。北京、上海以及我省苏州市等一些地区,采取由政府出资为公办学校购买校方责任保险的做法,较好解决了这一难题。我省《条例》借鉴了这一成功做法,并向前推进了一大步。《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政府应当组织学校办理学生伤害事故校方责任保险,保险费用由省财政统筹支付。当政府举办的学校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金额大于校方责任保险的赔偿金额时,其差额学校承担有困难的,由地方财政给予适当补助。"根据这一规定,我省在全国率先建立起由省财政统筹"买单"的校方责任保险制度,从而建立起合理的风险分担机制,为学校实施素质教育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 领读者 冯善状,江苏省海州高级中学学生部副主任。 ![]() ![]() 读《习近平总书记致全国优秀教师代表的信》后感 学习《习近平总书记致全国优秀教师代表的信》后,我有两点感受: 第一,信中凝练了教育家精神的基本内涵,大力弘扬教育家精神,这是时代发展的需要,也是对“四有好教师”的深化与升华。“四有好教师”是源自2014年第30个教师节前夕,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北京师范大学时勉励广大师生的讲话,强调广大教师要争做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四有”好老师。 第二,信中提到了广大教师要树立“躬耕教坛、强国有我”的志向。“躬耕”一词源自诸葛亮的《出师表》中“臣本布衣,躬耕于南阳”。综合起来想的话,广大教师既要仰望星空,用教育家精神高位引领,心有大我、至诚报国,言为士则、行为世范,胸怀天下、以文化人,达到人生的崇高境界;也要脚踏实地,启智润心、因材施教,勤学笃行、求是创新,乐教爱生、甘于奉献,潜心育人、匠心教书,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的初心使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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