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赣榆民国县长王佐良无罪释放了
民国十六年(1927)8月5日,国民革命军第二路军在陇海路东段失利南撤,孙传芳江浙联军李宝昌旅进占赣榆县,王佐良表示欢迎,即被任为赣榆县长。然而在数月之后,北伐军第十七军第一师再次北上,消灭李宝昌,占领赣榆城。不久,江苏省政府委派王兰卿出任赣榆县长。王佐良被关押之后,国民党赣榆县党部随即成立“反王大同盟”,搜集到王佐良的“十大罪状”:(1)叛逆通敌;(2)勾结土匪祸害地方;(3)枉杀商保团护兵陈鸿玉;(4)错杀钱粮房雇员周振宗;(5)听任姨太放债抽赌;(6)纵容舅子包揽词讼;(7)吸食鸦片违犯国法;(8)贪污教育费;(9)放兔鹘不务正业;(10)玩鹌鹑游手好闲。并写成讼状,上诉南京特别法庭。
王佐良的案子宣判之后,他的亲家,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丁惟汾,在了解王的案情之后,终于出面向特别法庭提出了几点“不同看法”。丁惟汾认为:按王佐良的那些“罪状”,把他定罪判刑,有些事确是无可非议。像他吸食鸦片(违犯国法)、为保自己的面子怒杀陈鸿玉(草菅人命)、对姨太和妻舅管束不力(自取其祸)、不惜挥霍重金为姨太顾瞾建造陵墓(触犯众怒),等等。但说他“叛逆通敌”、“勾结土匪祸害地方”,就值得斟酌了。比如说王佐良“通敌”,谁是“敌”呢?当年军阀派系林立,在大兵枪口面前,他这个地方官对谁敢不俯首听命呢?即使他一时倾向某某,也只能是他的权宜之计,何谈“投靠”?再说“通匪”。土匪本是国弱民穷的产物,仅凭赣榆一县之力是消灭不了土匪的。既然如此,王佐良就是真的跟土匪有“约定”一事,也只能说明他是想保一方百姓平安而已,说他“勾结土匪祸害百姓”,难以服人!

1930年11月12日江苏高等法院再次审理,宣告王佐良无罪;时检察官不服,上诉最高法院,经最高法院审理,20日判决王佐良无罪!1929年,王佐良设在欢墩埠的恒聚油坊被赣榆县党部没收,建成欢墩埠救济院。此时反王的赣榆县长王兰卿也被撤职查办了。
王佐良被撤职、又连任;被逮捕又被释放;被判决无期徒刑,又被宣告无罪。历史本就是这样,看似是为了老百姓利益着想的不一定是好人,看似是为了自己利益的不一定是坏人。关注“明军数学”,了解赣榆文化历史,讲好赣榆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