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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 | 10月15日起,全面施行

2023-10-15 09:03| 发布者: 海州高级中学| 查看: 439| 评论: 0

摘要: 8月23日,教育部公布了《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并作了详细解读进一步明确了违法违规培训行为处罚相关要求全面加强校外培训监管《办法》将于10月15日起施行市“双减”办就大家关心的问题梳理了其中一些重要内容 ...
8月23日,教育部公布了《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并作了详细解读进一步明确了违法违规培训行为处罚相关要求全面加强校外培训监管《办法》将于10月15日起施行市“双减”办就大家关心的问题梳理了其中一些重要内容下面开始划重点


Q1

《办法》适用对象有哪些?

根据《办法》第二条规定,适用对象为面向社会招收3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中小学生,违法开展校外培训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Q2

哪些行为应当进行处罚?怎么罚?

1.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

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审批开展校外培训,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

(一)线下培训有专门的培训场所,线上培训有特定的网站或者应用程序;

(二)有2名以上培训从业人员

(三)有相应的组织机构和分工

处罚:责令停止举办、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2.变相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

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相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通过即时通讯、网络会议、直播平台等方式有偿开展校外培训的;

(二)利用居民楼、酒店、咖啡厅等场所有偿组织开展“一对一”“一对多”等校外培训的;

(三)以咨询、文化传播、素质拓展、竞赛、思维训练、家政服务、家庭教育指导、住家教师、众筹私教、游学、研学、冬夏令营、托管等名义有偿开展校外培训的;

(四)其他未经审批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尚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条件的。

处罚:责令改正,退还所收费用,予以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3.为违法校外培训活动提供场所或服务

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违法校外培训活动的情况存在,仍为其开展校外培训提供场所的;网络平台运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用户通过即时通讯、网络会议、直播平台等方式违法开展线上校外培训,仍为其提供服务的。

处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4.超出办学许可范围开展培训

规定:校外培训机构超出办学许可范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线下培训机构开展线上校外培训的,但是以现代信息技术辅助开展培训活动的除外;

(二)线上培训机构开展线下校外培训的;

(三)非学科类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的;

(四)学科类培训机构开展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的;

(五)其他超出办学许可范围开展培训活动的。

处罚: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收学员、吊销许可证件。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培训活动

规定:校外培训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培训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违背国家教育方针,偏离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阻碍国家教育制度实施的;

(二)培训内容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三)超前超标开展学科类培训的;

(四)培训时间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培训活动的。

处罚: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收学员、吊销许可证件。有第(一)(二)项规定行为的,从重处罚。

6.机构管理混乱

规定:校外培训机构管理混乱,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与中小学联合招生等违反规定招收学员的;

(二)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的聘任与管理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三)校外培训机构收费价格、收费行为、预收费管理等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相关部门有关规定的;

(四)线上校外培训包含与培训无关的网络游戏内容及链接的;

(五)线上校外培训未按照国务院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留存培训内容、培训数据、直播培训影像的;

(六)校外培训机构违法违规发布广告的;

(七)其他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的。

处罚: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收学员、吊销许可证件。有第(一)项规定行为的,从重处罚。

7.擅自组织或者参与组织社会性竞赛

规定:校外培训机构擅自组织或者参与组织面向3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中小学生的社会性竞赛活动。

处罚:责令改正,退还所收费用,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Q3

哪些情形应从重处罚?

1.实施校外培训违法行为被处理后两年内再次实施校外培训违法行为的;

2.危害后果严重,造成严重恶劣社会影响的;

3.同时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

4.伪造、涂改或者转移、销毁证据的;

5.拒绝、阻碍或者以暴力威胁行政执法人员执法的;

6.属于中小学在职教师且培训内容为学科类校外培训的;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


Q4

谁来罚?

1.实施机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相关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的权限实施处罚。

2.管辖权限

(1)线下。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管辖。

(2)线上。经审批的,由机构审批机关管辖;未经审批,由违法主体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管辖。

(3)其他违法行为。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出入境管理等法律法规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按照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Q5

发现校外培训违法线索如何举报?

如发现违法培训问题线索,可通过国务院“互联网+督查”、教育部官网、“中国教育督导”微信公众号及各地开通的监督举报渠道进行投诉举报。

如涉及违法违规收退费等经济纠纷问题,还可通过全国12315平台进行投诉举报,也可向当地消协组织投诉举报。




市“双减”办再次提醒

违法违规培训存在培训环境安全风险、培训内容危害风险、“超标超纲”违背教育规律风险、从业人员侵害学生风险、“退费难”风险等各种隐患,容易损害家长权益和学生身心健康。希望广大家长积极响应国家“双减”政策,自觉抵制违法违规培训。如果确有培训需求,请选择有资质的合规机构,依法依规参加培训,维护好自身合法权益。前期,我们已公布了三期共179家校外培训机构白名单(文化艺术类152家,体育类22家,科技类5家,学科类7家),如有问题或线索,可及时与相关部门联系。

全市校外培训机构主管部门

咨询投诉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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